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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贸网 2021-11-14 450 10

与KTV陪酒女约定3千过夜被“放飞机”后,男子强奸“妈咪”判四年

男子通过KTV“妈咪”介绍,准备到酒店房间与陪酒女交易时,因陪酒女“爽约”,KTV“妈咪”被男子强行“交易”。报警后,法院最后这样判...

案发在上海浦东。2020年9月份,男子李某到上海出差时,受客户邀请到KTV喝酒唱歌。期间,李某向“妈咪”邵某提出想找女子过夜,邵某爽快答应后,便联系一名陪酒女为其提供服务。而李某则爽快的按邵某要求转账3千元。可到喝酒结束时,都未见该陪酒女的出现。于是,李某提出要结账离开,并要求邵某退回3千元。

邵某见状,便让李某买单后到酒店房间等待,并声称“如果半小时还不见人,我来也行!”邵某将李某送到房间门口准备离开时,李某强行将邵某拉进房间。李某随即表示“半小时已过,你自己说的,你来也行!”说罢,李某不顾邵某的极力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邵某从房间出来后,立即报警。警察到场后,在酒店房间将李某抓获得。后检方以强奸起诉李某。

开庭时,李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李某不构成强奸,理由如下:

1、已转账嫖资3千元给邵某,其也答应半个小时内未见陪酒女前来交易的话,其可以代替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邵某是收钱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2、监控可以证明二人是搂搂抱抱、举止亲密并搀扶在一起到酒店房间的,因此,可证明其并没有强迫。而邵某报警原因是其事后想再索要3千元被拒绝后的报复行为。

3、在场人员可以证明,当晚其饮酒量数倍于邵某,离开KTV时是由众人搀扶的,由此可见,其当时已呈醉酒状态,而邵某则一直保持状态忙前忙后,因此,案发时其是没有体力去强奸一个极力反抗女性的。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法院经调阅证据与查看证人证言后,得出以下结论:

1、目前并没有证据可证明,事后邵某想多要3千元被拒绝后才报警的。

2、根据验伤报告与现场勘查证据显示,案发当晚二人发生过性关系、邵某身上的伤已确认由李某造成的、酒店房间内有明显打斗过的痕迹。

3、酒店其他入住人员证言称,听到李某所房间内有打斗与吵架的声音。

4、邵某称送喝酒后的客人到酒店房间休息是公司的规定,目的是确保客人能够安全到达酒店房间,其并不是要和李某去开房发生性关系。邵某的证词,得到了其所工作酒店负责人的印证。

5、当晚在KTV包厢内的5名其他在场人员证实,李某曾要求过邵某为其联系陪酒女过夜,并看到过李某转账邵某。

根据刑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邵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

通过法院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出,就算邵某说过“我来也行”并收取了3千元,李某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自主权的行为,依然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比如男女双方本约定卖淫嫖娼,二人见面后,女方因各种原因提出要中止交易并表示离开,而男方则以支付过钱款为由,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也构成强奸。

由此可见,妇女的性自主权不管任何原因,都是不可以侵犯的,否则就是强迫,将以强奸论处。

或许,很多人会觉得法律太“偏袒”女性,实则不然,只要男方洁身自好,不参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就肯定能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最后,提醒大家,酒后切莫做出以身试法的行为,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悔恨终身!

对于李某的判决,你怎么看?欢迎讨论!

我是@以身说法!关注我,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学法律知识!

(注: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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