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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贸网 2021-05-15 450 10

4婚女保姆嫁81岁退休老干,65岁前妻被气走,儿子与父亲断绝关系

聚宝网

  女保姆第4次结婚,嫁给81岁衣食无忧的退休老干部。老人不要小16岁的气质妻子,悄悄与老妇人树洞传情书10年,儿子也看不明白。同居1年后,继母嫁进家门,老父亲卖掉了房子,65岁母亲被气得远赴上海,儿子要与父亲断绝关系。

  81岁的刘先生,是一名退休老干部。他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远在外地身边,唯一能依靠的就是小儿子。而他最疼爱的小儿子,在近三年来对父亲不管不顾。

  明明父子间相隔不过5公里,两人这些年来却没有任何的来往。小儿子还多次扬言要断绝父子关系。

  三年前,刘先生和前妻通过法院协议离婚了,随后他认识了现在的妻子张女士,一年后两人领证结婚。

  小儿子面对父亲的到来态度很冷漠,他表示,这一切都是老父亲咎由自取,父子二人相处的模式十分恶劣。

  

  小儿子表示,父子关系的恶劣,与父亲的婚外情有关。早在12年前,父亲就与现在的继母有了联系和来往。对此,小儿子和母亲一直不知情,母子二人一直被父亲瞒了10年。

  东窗发后,小儿子发现父亲每一次离家出走,都与现在的继母张女士有关。两人多次出去游玩,一旦父亲身体不好就回家休养。就连呆在家里的时间,父亲也通过书信与张女士联系。

  小儿子家附近有一棵大树,树中间有一个树洞。平日里,父亲会避开家人,偷偷将写有海誓山盟的书信,放在树洞里,而继母张女士也会前来取走,这是他们两人之间的暗号,父亲的行为让小儿子颜面全无。

  可因为是父亲,他就只好一直忍受,直到父亲与继母领了结婚证。

  起初小儿子还抱有幻想,父亲会有重新回归家庭。他也做出了承诺,只要父亲与张女士断绝关系,他会定期地前来照顾父亲。

  可没想到。父亲不仅瞒着他们,与张女士领证还变卖了房产。

  在法院协议离婚时,父亲曾在调解书上承诺,变卖名下房产时通知两个儿子,但没想到离婚不过半年的时间,父亲就偷偷将房产出售。

  可刘先生却表示,变卖房子是因为自己经济困难,生活无法维持才变卖的。在他看来,小儿子口中的婚外情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更何况他与前妻之间的恩恩怨怨,小儿子作为晚辈根本不该插手。

  

  小儿子表示,他与父亲和好是不可能的。可父亲百年之后,他会肩负起应有的责任。

  面对小儿子的说法,张女士满口否认。她认为是继子为了防止她争夺财产,才编造出来的谎言。

  张女士表示,两人虽然生活在一起了三年,但一开始她并没想过与刘先生领证结婚,而是一直在考察中。一年后,两人才领了证。

  张女士的前夫,与刘先生是好友关系。后来,张女士的前夫因病过世。张女士就在他人的介绍下来,给刘先生当保姆,照顾刘先生的起居,生活起居。可经过相处,两人越走越近。

  平日里,张女士就养些花花草草,刘先生就在家里写字画画,两人的兴趣爱好都很诗情画意。

  可如今随着继子的干涉,张女士开始后悔与刘先生结婚。张女士知道,因为自己与刘先生的婚姻,让继子对丈夫产生了很多误会和矛盾,她想去找继子澄清。

  张女士和刘家小儿子第1次见面,当得知眼前的这个女人,就是父亲的再婚妻子后,小儿子再也克制不住自己的脾气。

  小儿子同母异父的哥哥的妻子说,张女士已经是第4嫁了,多次结婚离婚,显然张女士的目的并不单纯。

  且刘先生在衣食无忧的情况下,还执意要将房产卖掉。这背后的缘由,与张女士有着密切的关系。

  小儿子拿出了父亲在之前写下的保证书,字里行间均是父亲对家庭的忏悔,表示自己要重新做人。

  可父亲一次次违背了承诺,深深的伤害了他和母亲。

  在小儿子眼中,父亲从不操持家务,家里大大小小的做事情,均由母亲负责。而母亲作为家中的长姐,难免做事有些强势,但母亲的强势都是为了家庭着想。

  在小儿子看来,母亲勤俭持家,又比父亲小了16岁,气质和外貌上都属于上乘。他不明白父亲为何到了耄耋之年,要跟他人结婚,宁愿众叛亲离,也要跟继母在一起。

  

  只要父亲愿意与继母离婚,回归家庭,小儿子就愿意尝试与父亲修复父子关系,即日起就接父亲回家,给父亲养老送终。

  前夫刘先生颇有才华,写得一手好毛笔字,也就是这个原因,巫女士对他动心了。可没想到前夫会如此伤她的心,甚至在离婚后,公然与张女士在一起。

  为了远离这些糟心事,巫女士不顾自己已经65岁的年龄,远赴上海务工。

  刘先生是林场退休干部,曾在分厂里担任办公室主任的职务,如今的退休金并不差,每个月有4000元的退休金,足够他维持生活。

  可刘先生在乎的是亲生儿子对他的疏远,害怕晚年孤独。

  作为一家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退一步。刘先生表示,只要小儿子不再冲动行事,他愿意静下心来,与儿子好好沟通。

  刘先生如今年事已高,但小儿子暂时无法释怀父亲所造成的伤害。

  调解员决定,等父子双方各自冷静后,再进行沟通。

  延伸阅读:

  男子遗赠同居17年保姆3套房,价值近4千万!法院这样判…

  近日

  深圳法院一则判决冲上热搜

  引发网友关注和热议

  

  深圳一男子生前立遗嘱

  将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

  3套合计300平方米

  价值近4千万的房产

  赠予同居17年的保姆

  该遗嘱有效吗?

  男子去世后,房产如何判决?

  夫妻感情破裂分居生活

  丈夫与保姆同居17年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则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据判决书,刘某发(男)与陈某(女)夫妻二人共育有三男二女五名子女。

  早些年间,刘某发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经旧村改造房屋变成了回迁房,经旧改办等统一安排分配,五名子女分别分得几百平方不等的面积,刘某发获分300平方,其妻陈某将其份额主动给了三个男孩,只留了80平方。

  

  曾经的大冲村

  刘某发的遗嘱提及——

  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因陈某长期打麻将没有把家庭照顾好,导致夫妻常常吵架,引发夫妻感情破裂。

  在1981年间,陈某婚外恋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

  在分居生活多年后,2001年因生活需要,刘某发聘请了时年38岁的杨某作为保姆,由其照顾日常生活,后来随着岁月的推移,彼此间产生了感情,因而发展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

  

  2010年,大冲回迁出租区商业规划模型

  而在与保姆同居期间

  丈夫曾两次向法院提出

  与妻子离婚,并立下遗嘱

  丈夫曾2次立遗嘱

  将遗产赠予保姆

  根据判决书——

  2015年7月,刘某发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不准许刘某发与陈某离婚的民事判决,并于2016年2月生效。

  2016年8月,刘某发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双方已经分居十几年,2017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然而,刘某发在二审审理期间因病死亡,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诉讼终结。

  

  大冲城市花园

  刘某发在去世前与保姆杨某一同生活,而杨某向法院提交的材料显示,刘某发曾两次立下遗嘱。

  根据《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书》显示:

  2017年8月4日,刘某发自书遗嘱,内容除了前述房产相关情况外,还提及因生前所养育子女对其不孝顺且打骂恐吓,刘某发对其子女已无亲情关系。

  刘某发因政府旧村改造所分的大冲房产300平方米全部归杨某所有,任何人无权分争,股份公司股权份额也归杨某所有,杨某作为保姆对刘某发十几年的关心照顾,以此财产赠送而表示心意。

  2017年6月19日,刘某发再次立下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

  遗嘱中刘某发对其与保姆的感情表述为“彼此感情浓厚,不是妻子胜于妻子,已成为不离不弃、形影不离的老伙伴……”

  遗嘱中也再次提及财产处理,称将其获分得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享有的深圳市大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权份额,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全归属杨某所有。

  

  2017年的大冲村。图片来源:ICphoto

  法院查明信息显示,刘某发获分的300平米,具体房屋正是南山大冲城市花园3套各100平方米的房产。

  记者查询深圳市住建局发布的住宅小区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表,该小区中相似面积在售房子的政府参考单价为13万每平方米。也就是说,涉及纠纷的财产价值如今已近4000万元。

  

  如今丈夫去世

  这份遗嘱是否生效?

  法院一审判决:

  两套房产归妻子

  一套房产由保姆继承

  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后,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刘某发生前所立《房产继承遗嘱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系其所签名确认,且该遗嘱与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中对遗产的处理意思表示一致,确认《房产继承遗嘱书》系刘某发的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和刘某发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刘某发死亡时继承即开始,此时其个人合法财产即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区分,刘某发作为遗赠人遗赠个人财产以及杨某作为接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杨某主张刘某发的遗产由其继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发的三套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认为刘某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杨某非婚同居多年,存在过错。另从照顾女方原则考虑,酌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产归陈某,一套房产为刘某发财产,属于遗产,由杨某继承。综上作出相应判决。

  

  大冲城市花园图片来源:ICphoto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

  妻子与保姆双方都表示不服

  再次提起上诉

  深圳中院终审判决:

  该遗嘱行为无效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深圳中院认为该遗赠纠纷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是否有效。

  深圳中院审理认为,即便事出有因,刘某发与杨某长期同居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第一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

  同时,刘某发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杨某明知刘某发有配偶而与其长期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深圳中院认为,刘某发自书的遗嘱、《房产继承遗嘱书》,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剥夺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和陈某对刘某发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综上,深圳中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之规定,刘某发以自书的方式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依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最终

  深圳法院二审改判遗嘱行为无效

  该判决也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人认为不合理,妻子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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