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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贸网 2021-03-27 450 10

企业纾困政策持续 部分税收优惠延期至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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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我国财税政策“不急转弯”的原则下,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3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消息称,我国将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具体而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电影等行业政策公告》)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上述两项政策中,《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电影等行业政策公告》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除了以上政策措施延长至今年年底之外,另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财政部还表示,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据了解,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宏观政策要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保持必要支持力度,不急转弯。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尽管当前我国对疫情控制持续向好,经济运行态势不断好转,但在行业之间、领域之间还存在着不平衡的现象,突出表现为一些接触性、聚集性行业的消费和服务尚未恢复到疫情前水平。”民银智库研究员孙莹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此,财政政策聚焦为市场主体纾困,延长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不急转弯,从而使经济基本盘更加稳固。”

(文章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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